2022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A公司经营的网络盲盒存在“屡抽不中”“抽取概率虚假”问题,余杭区局立即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A公司开发运营有某App,通过该App以19.9元至299元不等的价格经营网络盲盒,消费者购买后即可在线打开盲盒,根据抽取概率抽中不同类型商品,商家通过邮寄方式向消费者寄送抽中的商品。A公司根据抽取概率的高低将盲盒内商品分为“尊贵”“稀有”“欧皇”三种档次,每种档次均包含数十款不同的商品,抽中三种档次的概率分别为99.89%、0.1%、0.01%,A公司在每一款商品上均标注有商品所属档次,以此暗示抽中三种档次的概率即为抽中该档次下具体商品的概率。办案人员对该盲盒抽取概率运行代码调查后发现,抽中盲盒内具体商品的概率远小于A公司的宣传,以抽中“欧皇”档次下具体商品为例,实际抽中概率为0.00029%,远小于A公司宣传的0.01%。
另经查明,A公司在经营网络盲盒过程中,以“默认勾选”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其销售的盲盒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未经消费者单次购买确认。
A公司在网络盲盒经营中,将抽中盲盒内商品档次的概率当作抽中具体商品的概率,夸大了盲盒商品的抽取概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网络盲盒抽取概率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A公司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