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是主要为国内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模板网站建设、网络推广服务在内的数字营销服务,并开发服务平台。
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的模板设计、布局及源代码与原告某款模板实质性相同,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网页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涉案网页作为通用模板不具有独创性,脱离具体内容的网页框架结构不能单独构成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以JavaScript、Css等计算机语言编写、执行后可得到可视化的模板网页的源代码,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
经比对,被诉侵权网页代码与权利软件代码主要内容一致,且被诉侵权网页代码中包含权利人的名称、域名信息,被告对此未进行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涉案被诉侵权网页模板代码抄袭了权利软件。
被告在其网站上复制使用和授权客户使用侵权网页模板代码,未为权利人署名,且使得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软件代码,侵犯了权利人就权利软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建站软件和网页模板,可以快速搭建网站。作为Web前端,网页框架往往使用Html、Css、Javascript等程序语言编写源代码,虽然作为前端代码部分,其通常并不复杂,但如果通过执行完整的模板代码,可以得到可视化的模板网页,其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基本定义,可以予以保护。在制作网页时,不应擅自复制他人网页模板代码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抄袭,侵害权利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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